第十三条
有效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七)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