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和场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权利、义务;
(五)成员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 (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计制度;
(十)公开制度;
(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
(十二)章程修改程序;
(十三)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
(十四)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