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产权第十一条有效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