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