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