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