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