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