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