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收集其他证明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