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水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便于识别的检查标志和警示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