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