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和船舶管理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