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按罚没到位款百分之十以下奖励,并为其保密。违反前款规定泄密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