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章 惩治范围第七条已废止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商品标识规定的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