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内的水工程可以依法承包、租赁、转让。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其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水工程所有权变更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