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内的水工程以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回收的资金,属于国家所有的,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存储,用于水工程的建设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行专户存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