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州内的水工程可以依法承包、租赁、转让。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其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水工程所有权变更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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