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公益性水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运行管理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费用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营性水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工程的经营性部分,其运行管理人员工资、维修养护费用、更新改造费用等,由水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