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