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内的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投劳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其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理人员,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工程,由投资者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