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州内的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投劳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其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理人员,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工程,由投资者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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