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八条有效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