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七条有效制定立法计划应当按照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法规的起草单位。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应当事先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