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九条有效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