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