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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