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