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利用污水进行农田、菜田灌溉的,利用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在饮用水源、渔业养殖水域沤泡麻类,清洗药械、农药包装物等行为,防止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