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凡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农用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水沉淀污泥的,提供单位应向接受者出示足以证明提供的物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不符合标准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