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凡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农用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水沉淀污泥的,提供单位应向接受者出示足以证明提供的物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不符合标准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