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