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