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