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