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批准,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