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批准,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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