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一)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环卫、绿化、消防、市政或者城市生活等建设项目;(二) 农业灌溉项目面积在五百亩以上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