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