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