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