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