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跨度、跨径超过9米或者高度超过3.5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