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村镇规划,占用土地、拆迁房屋给农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合理作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妥善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拖延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