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买卖和转让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等文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等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