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