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六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招用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