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招用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