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