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