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