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