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Chapter 2 不正当竞争行为Article 7In force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